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潘学春:本院受理原告贺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潘学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贺连货款16349元及利息(利息以1634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贺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潘学春:本院受理原告贺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2014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潘学春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贺连货款16349元及利息(利息以16349元为基数,自2022年7月1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计算);二、驳回原告贺连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