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董俊超、鲍超振:本院受理原告董太原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举证、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元及利息3289元(利息以3万元为基础,从2023年8月25日计至2024年6月5日按年利率13.8%计算利息为3289元,以后利息以3万元为本金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13.8%计至本息还清为止);2.依法判令被告鲍超振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担保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律师费、保全费及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