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闫君:本院受理原告肖文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381 民初46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