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公告

胡闯:本院受理原告潘岩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311民初2339号案件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