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商水县张庄乡呦味生活超市马庄分店、刘坤鹏:原告周口市开发区金亚副食店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在本院第八法庭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