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平春丽、吴剑峰:本院受理原告曹志英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418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