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公告

张浩:本院受理原告宿迁宿城兴福村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向你公告送达(2024)苏1311民初1895号案件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审判组织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来龙法庭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