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海城市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兆亮: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宸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706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一、被告海城市浩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宸扬建材科技有限公司货款17135.55元及利息;二、被告李兆亮对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