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公告

周世彬:本院受理原告刘应秀与你离婚纠纷一案,刘应秀请求:1.判令原、被告离婚;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等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周礼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