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潘长金:原告恩施市东乡红土加油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案,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