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告
合肥市天河羽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邬德利与被告合肥市天河羽绒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皖0103民初2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合肥市天河羽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邬德利劳务费162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370元,由被告合肥市天河羽绒有限公司负担。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