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纪征君: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鑫盛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诉你、大石桥市天源盛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刘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667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交纳相应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