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陈秀兰:本院受理原告张允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4年6月30日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