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告

(2024)豫0103执恢530号 尹丛波、河南晨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程全理: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中原支行与你们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豫0103民初18602号民事判决书依法立案执行,因你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封并扣押了尹从波名下豫R7U021汽车一辆,后本院依法委托河南民生万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已查封扣押的该车辆进行价值评估,现河南民生万信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已作出评估报告书,评估报告显示价值为3.30万元,现本院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该报告书、执行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有异议,你们应在收到该报告书之日起15日内(遇节假日顺延)到本院执行局(郑州市二七区淮河东路36号)301办公室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视为无异议,本院将依法拍卖上述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