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宋喜林、马强:本院受理原告朱万侠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127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宋喜林、马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朱万侠货款265339元及利息(利息以2653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朱万侠律师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
宋喜林、马强:本院受理原告朱万侠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12752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宋喜林、马强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朱万侠货款265339元及利息(利息以265339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1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给付原告朱万侠律师费50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