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孙鹏宇: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腾宇水泥空心砖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134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孙鹏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腾宇水泥空心砖厂货款166501元及利息(以16650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
孙鹏宇: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腾宇水泥空心砖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1346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孙鹏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海城市腾宇水泥空心砖厂货款166501元及利息(以16650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