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井高林:本院受理原告丁淑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721民初1643号起诉书副本、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等相关应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依法判令被告井高林偿还原告淑梅30000元,诉讼费由被告井高林承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及答辩期间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遇法定休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