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公告
丁军红:本院受理原告宋海滨诉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729民初92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宋海滨要求你返还其购房款:支付装修费及其他损失合计23.8万元: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 日内。定于2024年6月12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