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文龙:本院受理原告蒋陆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 民初65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陈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蒋陆洋借款 30000 元。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和代表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