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孟繁久、鞍山久宝食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后英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3420号起诉状、开庭传票及举证、应诉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腾整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