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公告
查封公告
关于崔海勇申请执行葛洪涛、河南中耀实业有限公司、刘炎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103民初718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据(2020)豫0103执522号执行裁定书,于2021年5月10日起查封被执行人河南中耀实业有限公司名下郑州市经开第十七大街东、沿河路南(土地证号:郑国用2014第XQ1003号)土地上附属物。本院已对所查封的财产进行了登记,查封届满时间为2024年5月9日到期,本院决定对上述财产进行续查封,查封期限2024年5月9日至2027年5月8日,在上述查封期限内,非经本院同意,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隐藏、损毁、变卖、抵押、典当、赠与等处分行为。否则,本院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