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霸州市人民法院公告

信国栋、霸州市道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原告贾杏娟与贾世香、祝梦斌、张成山、张宁、信国栋、张正蕊、霸州市道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2023)冀1081民初10594号,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及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2024年5月30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