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娥诉你与金秀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 12050 号民事判决书。主文为:被告李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王春娥货款57820元及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08年12月16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以5782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57820元为基数,自2009年1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