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公告

河南智文道路工程有限公司、王明杰:本院受理原告吴继田诉你们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定于公告期满后第三日八时三十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