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曲裕刚:本院受理原告殷毓时诉你20240381民初1732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独任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