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敬青:本院受理原告任永康诉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527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公告采用在农民日报上刊登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