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孙鹏宇:本院受理原告海城市腾宇水泥空心砖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134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