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辉县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明月:本院受理原告刘星星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