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王玉光、王鸿恩、司丽醒:

本院受理原告焦玉兰诉你们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起3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节假日顺延)在太吴路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