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明军:本院受理原告师花丽诉河南省框先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陈明军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3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追加被告陈明军为(2023)豫1628执1567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被告陈明军需在(2022)豫1628民初 1730号调解书确定河南省框先生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应给付义务范围内对原告师花丽承担连带责任。自本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