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源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漯河鼎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沈小红诉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 在本院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