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李平:本院受理原告王春娥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3)辽0381民初12050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执行裁定书、保全结果告知单。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 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