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郝健:你对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于2024年7月30日作出的东公(红)行罚决字〔2024〕056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不服,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维持张家口市公安局桥东分局作出的东公(红)行罚决字〔2024〕056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张东政复决字〔2024〕21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请你于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机关领取《行政复议决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张家口市桥东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

2024年1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