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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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鞍钢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530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海城市人民法院腾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