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公告
陈雪梅、李德良:本院受理原告陈春霞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721民初3956号民事判决书及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陈雪梅、李德良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陈春霞支付贷款125500元;二、驳回原告陈春霞的其他诉讼请求。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2810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