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海城市水利局公告
缴纳水资源费决定书
海水费字[2024]第11号鞍山市英杰纺织有限公司:本局已于2021年12月20日、2023年2月27日、2023年12月27日,作出海水缴字[2021]第707号、[2023]第014号、[2023]第1368号《水资源费缴纳通知单》,你单位至今仍未按规定缴纳2021年3月9日至2023年12月1日34个月水资源费198614.50元。限你单位在接到本决定书7日内,持《一般缴款书》到你单位的开户行缴纳水资源费计198614.50元。如有异议,自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或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80日内向海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履行、又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本机关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辽宁省海城市水利局
2024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