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安红:原告冯大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安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冯大江借款本金19200元并支付利息(以192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35%计算,从2014年9月15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290元,由被告张安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