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詹未祥、温乱生、段岗岗:本院审理原告刘文辉诉你们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579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节假日后1日)在本院高新区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