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公告
管学峰:本院受理原告王广生诉被告新蔡县人民政府、新蔡县公安局、第三人管学峰罚款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豫1729行初42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王广生要求撤销对你的《新蔡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新蔡县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1月20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