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公告

夏海燕、张锋:本院受理原告陈荣芹诉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苏0903民初5554号起诉状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高新区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原潘黄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