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素英:原告秦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被告张素英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秦珍借款本金5000元并支付利息,以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45%计算,从2024年3月25日起至该款清偿之日止。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270元,由被告张素英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