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公告

董锋:原告张德忠诉你劳务合同纠纷案,因你外出未归,无法取得联系。现依法向你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新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