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闫君:本院受理原告肖文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461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被告闫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肖文君欠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LPR)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
闫君:本院受理原告肖文君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461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被告闫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肖文君欠款28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8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利率按(LPR)标准计算)。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