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周丙义、刁红: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蓝伯森服装店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5182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被告周丙义、刁红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蓝伯森服装店货款12056元;驳回原告广州市天河区沙东蓝伯森服装店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