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侯国乔:原告朱宾宾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你送达地址不明,电话无人接听,无法送达传票,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1、依法判决被告双倍返还定金共计24000元整;2、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10月21日9时在本院十五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望你按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