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公告

李广安、李光辉:本院受理原告韩宇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02民初7505号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10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