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公告

李清启、闫延鸽:本院受理原告程向前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27民初500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