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公告

刘兴龙、刘思岩:本院受理原告宁雷诉你们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辽0381民初772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时3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西柳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