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公告

张月猛:原告张晓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4)黔0626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张月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原告张晓琴借款本金3298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4年4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从2020年8月20日起至前述借款本金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3.8%支付利息。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贵州省铜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