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公告
郭正要、李会勤、桂波:本院受理原告肖淑文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49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顺延30日内为答辩和举证期限,并定于2024年10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
郭正要、李会勤、桂波:本院受理原告肖淑文诉你们执行异议之诉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4)豫1628民初4933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即视为送达。送达后顺延30日内为答辩和举证期限,并定于2024年10月22日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决。